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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roc1a931 | 发布时间: 2283天前 | 30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粤卫函〔2017〕19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务局、中医药管理部门,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通知》的下发,对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提高卫生计生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动员部署,扎实有序开展工作。所有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城市和韶关、梅州等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城市、各地新城城区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这些地区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其他城市和区域的医疗机构应当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二、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取得实效 

医疗机构是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通知》要求,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暂存等工作。重点做好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工作,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进行有效衔接。要加大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栏、海报等多种渠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就医群众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医疗机构应按照分类处置要求落实处置工作,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环卫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提供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商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委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报道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姚瑞洁,联系方式,020-83872408

省委宣传部联系人:郭松延,联系方式,020-87195381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神颖能,联系方式,020-8313317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谭吉林,联系方式,020-83133444

省环境保护厅联系人:陈睿,联系方式,020-8753193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何艳菲,联系方式,020-83133596

省商务厅联系人:梁招权,联系方式,020-38819947

省中医药局联系人:张艺平,联系方式,020-83821411

_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pdf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7年12月27日